訊息公告
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告
主旨:
本公司經理之「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更換基金保管機構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配合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特此公告。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以下同)106年10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38304號函辦理(本公司於106年10月5日取得核准函)。
二、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基準日訂於106年11月1日。除前述說明外,其餘信託契約修訂事項,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三、本次信託契約修訂前後對照表如下:
條次 |
本基金新信託契約 |
條次 |
本基金舊信託契約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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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前言 |
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理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 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以規範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變更保管銀行名稱 |
第一條 |
定義 |
第一條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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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二項 |
本基金: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依本契約所設立之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增訂部份文字 |
第四項 |
基金保管機構: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第四項 |
基金保管機構: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於信託關係,擔任本契約受託人,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變更保管銀行名稱 |
第九項 |
基金銷售機構: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 |
第九項 |
基金銷售機構: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
配合實際狀況,增訂部份文字 |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第五條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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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項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第六項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投資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配合本基金實際狀況,增訂部份文字 |
第九條 |
本基金之資產 |
第九條 |
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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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受託保管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基金專戶」。 |
第一項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信託部受託保管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未來資產所羅門貨幣市場基金專戶」 |
變更保管銀行名稱 |
第四項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五)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六)買回費用(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七)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第四項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二)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三)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四)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五)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六)買回費用(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七)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配合本基金實際狀況,增訂部份文字 |
第十一條 |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一條 |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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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一)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三)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第二項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一)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三)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 |
配合本基金實際運作狀況,增訂部份文字 |
第十二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第十二條 |
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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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第七項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配合本基金實際運作狀況,增訂部分文字 |
第八項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但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第八項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配合本基金申報運作,增訂部分文字 |
第十七條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第十七條 |
受益憑證之買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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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基金保管機構並得自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第四項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基金保管機構並得自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手續費、掛號郵費、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明訂買回受益憑證給付方式 |
第七項 |
經理公司得委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第七項 |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
依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實際運作狀況,增訂部份文字 |
第十九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十九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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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辦理之,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依「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之。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第三項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辦理之,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依「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之。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準則依據 |
第二十條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
第二十條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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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以下四捨五入。 |
第一項 |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小數第四位。 |
明訂淨資產價值計算方式 |
第二十八條 |
會計 |
第二十八條 |
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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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應依金管會之規定,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報,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前述年報、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第二項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應依金管會之規定,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報,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前述年報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依本基金財報編具狀況,增訂部分文字 |
第三項 |
前項年報、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第三項 |
前項年報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
依本基金財報編具狀況,增訂部分文字 |
第三十條 |
通知及公告 |
第三十條 |
通知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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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四)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債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五)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六)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七)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八)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九)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長期發生無法交割、移轉、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第二項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四)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債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五)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六)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七)本基金之年報。
(八)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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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基金應公告事項增訂部份文字 |
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