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未來資產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募集公告
「未來資產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以下簡稱本基金)首次募集發行,謹將募集事項公告如下:
一、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13576號函申請核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名 稱: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電 話:02-7725-7555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42號6樓
三、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之名稱、電話及
機構名稱 |
地址 |
電話 |
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42號6樓 |
02-7725-7555 |
彰化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
(02)25362951 |
|
萬泰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364號 |
(02)27011777 |
臺灣新光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松仁路36號1樓及32號3樓、36號3樓 |
(02)87719099 |
華泰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246號 |
02-2752-5252 |
凱基證券及其分支機構 |
台北市明水路700號 |
(02)2181-8888 |
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87號16樓 |
(02)7707-7799 |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信用評等
(一)名 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57號12樓 電話:02-2356-2951
(三)信用評等等級: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長期:AA-(twn) 、短期:F1+(twn)、展望:穩定
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種類、型態、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一)基金名稱:未來資產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基金種類:債券型基金
(三)基金型態:開放式
(四)投資地區:國內外
(五)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以及債券型或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A.以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並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而由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若所投資之公債本身無信用評等等級,則以該公債之國家信用評等等級為準;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得從其規定。
前述之債券,屬中央政府債券者,其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以上;非屬中央政府債券者,其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以上,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得以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屬外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以上。前述所稱之信用評等等級如下:
a. 經A.M. Best Company, Inc.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bbb級(含)以上;
b. 經DBRS Ltd.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BBB級(含)以上;
c. 經Fitch, Inc.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BBB級(含)以上;
d. 經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BBB級(含)以上;
e. 經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Baa2級(含)以上;
f. 經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BBB級(含)以上;
g. 經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BBB級(含)以上;
h. 經Egan-Jones Rating Company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BBB級(含)以上;
I 經LACE Financial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達B-級(含)以上或債務發行評等等級達BBB級(含)以上;
j. 經Realpoint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BBB級(含)以上。
k.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twBBB級(含)以上;
l.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信用評等等級達BBB(twn)級(含)以上。
B.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經以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放空型ETF),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債券型或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投資組合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設立登記於新興市場國家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基金得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之高收益債券,且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惟投資於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不在此限;本基金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A.所謂「新興市場國家」,係指國際貨幣基金(IMF)所定義之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以及亞洲新興工業化經濟體(Newly Industrialized Asian Economies)所包含之國家。若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保證或發行國家、或保證或發行機構之設立登記所在國家,日後經國際貨幣基金調整分類或亞洲新興工業化經濟體所包含之國家變動,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項第(3)款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項第(3)款所定投資比例限制;
B.前述所稱之「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未達本項第(2)款第A目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從其規定。
(4)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A.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B.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5)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A.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B.依本基金前一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投資比例達百分之十五(含)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a.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之非預期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導致金融市場(股市、債市及匯市)暫停交易;
b.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致無法匯兌;或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含本數)。
(6)俟本項第(5)款B.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本項第(3)款之比例限制。
2.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3.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指數、債券或利率之期貨、選擇權、期貨選擇權、利率交換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4.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匯率風險,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開始受理申購日期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截止時間
(一)開始受理申購日期:102年4月24日
(二)申購截止時間:經理公司為週一至週五下午4:00止,但以現金方式申購者,須於申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直接匯至基金帳戶,以支票(註一)方式申購者,須於申購當日下午2:00前交付至經理公司營業處所,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他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惟不得逾每日下午4:00。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外,逾時提出申請者,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註一:以支票申購者,以支票兌現日為其申購日。
七、投資人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
項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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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費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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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費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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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手續費 |
現行申購手續費級距如下: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實際適用之費率,經理公司得在該適用級距內依經理公司銷售策略,做適當之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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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現行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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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者,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0.01%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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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收件手續費 |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依該機構規定。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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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受益人會議並非固定召開,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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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費用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證券交易手續費、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訴訟或非訴訟費用及清算費用等。) |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買回費用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外,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一)最高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壹拾億個單位。
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無論其類型,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本基金成立日起,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十、最低申購金額
(一)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含當日)止,申購人每次申購A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B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前開期間之後,申購人每次申購A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數倍為限;申購人每次申購B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數倍為限。
(二)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十一、申購價金之計算(含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一)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二)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該類型受益憑證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申購之發行價額 |
申購手續費費率 |
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
0 ~ 1.5% |
新臺幣100萬元(含)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者 |
0 ~ 1.2% |
新臺幣500萬元(含)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 |
0 ~ 1.0% |
新臺幣1,000萬元(含)以上者 |
0 ~ 0.5% |
十二、申購手續及價金給付方式
(一)申購手續:
1.經理公司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2.欲申購者應於每營業日下午四點前辦妥申購手續,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價金給付方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轉帳、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申購無效。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十三、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投資人可免費索取。投資人亦可於經理公司網站(investments.miraeasset.com.tw)及公開資訊觀測站(newmops.tse.com.tw)免費取得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及基金近年度財務報告電子檔。
十四、投資風險警語
(一)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之主要風險包括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風險、其他投資標的(次順位公司債、次順位金融債、無擔保公司債、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信託受益證券、債券指數ETF等)之風險、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及其他風險(利率、債信、大量贖回等)。
(三)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亦包含投資新興市場之高收益債券,故適合能承受部份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如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四)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由於債券信用評等較差,因此違約風險較高,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則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而利率風險、信用違約風險、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之債券型基金。
(五)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並稀釋基金之獲利,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六)其他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十五、其他經金管會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規定應補充揭露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