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亞高收、環球債及新興市場債修約核准公告
主旨:
本公司經理之「未來資產亞洲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稱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未來資產環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環球債券基金)暨「 未來資產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條文,謹此公告。
公告事項: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24147號函辦理。
2.指揭三檔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修正之條文,經金管會核准後自公告之翌日起生效(生效日:102年6月27日)。
3.指揭三檔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與公開說明書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公告如下: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訂對照表如下:
1. 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條次 |
本基金信託契約 ( 修正後 ) |
條次 |
本基金信託契約 ( 修正前 ) |
說明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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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第三款 |
2.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2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前述高收益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第一項 第三款 |
2.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2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前述高收益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A.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B.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4 月3 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0814號令修正刪除「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2. 環球債券基金
條次 |
本基金信託契約 ( 修正後 ) |
條次 |
本基金信託契約 ( 修正前 ) |
說明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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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第二款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第一項 第二款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2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4 月3 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0814號令修正刪除「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3.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條次 |
本基金信託契約 ( 修正後 ) |
條次 |
本基金信託契約 ( 修正前 ) |
說明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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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第四款 |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第一項 第四款 |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4 月3 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0814號令修正刪除「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基金公開說明書修正對照表如下:
- 1. 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頁次 |
修訂後 |
修訂前 |
頁次 |
基金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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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金簡介 |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三)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2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前述高收益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三)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2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前述高收益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3-4 |
(二)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2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前述高收益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二)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2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前述高收益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32 |
2. 環球債券基金
頁次 |
修訂後 |
修訂前 |
頁次 |
基金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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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金簡介 |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 (一)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 (一)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2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3 |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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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運用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2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37 |
3.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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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 |
修訂前 |
頁次 |
基金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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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金簡介 |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四)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四)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5 |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