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 未來資產環球債券基金B類型102年6月份配息公告 2013.07.04

    主旨:   公告本公司經理之「未來資產環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類型(以下簡稱本基金)102年6月份收益不分配事宜,謹此公告。   依據: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15條及第31條之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5條規定:  就本基金B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投資中華民國以外地區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經理公司得依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二、依102年6月30日本基金收益評價日之收益分配評價報告,本基金於102年6月份未達可分配收益標準,故審核結果本基金將不予分配收益。   三、特此公告。

  • 亞高收、環球債及新興市場債修約核准公告 2013.06.26

    主旨:   本公司經理之「未來資產亞洲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稱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未來資產環球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環球債券基金)暨「 未來資產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條文,謹此公告。   公告事項: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24147號函辦理。 2.指揭三檔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修正之條文,經金管會核准後自公告之翌日起生效(生效日:102年6月27日)。 3.指揭三檔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正條文與公開說明書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公告如下:   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訂對照表如下:   1. 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條次 本基金信託契約 ( 修正後 ) 條次 本基金信託契約 ( 修正前 ) 說明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 第三款 2.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2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前述高收益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第一項 第三款 2.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2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前述高收益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A.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B.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4 月3 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0814號令修正刪除「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 環球債券基金   條次 本基金信託契約 ( 修正後 ) 條次 本基金信託契約 ( 修正前 ) 說明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 第二款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第一項 第二款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2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4 月3 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0814號令修正刪除「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3.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條次 本基金信託契約 ( 修正後 ) 條次 本基金信託契約 ( 修正前 ) 說明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 第四款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第一項 第四款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4 月3 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0814號令修正刪除「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基金公開說明書修正對照表如下:   1. 亞洲高收益債券基金 頁次 修訂後 修訂前 頁次 基金概況 壹、基金簡介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三)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2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前述高收益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三)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2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前述高收益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4 拾貳、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二)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2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前述高收益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二)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itch Ratings Ltd.、中 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未達BBB/Baa2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國外相當性質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前述高收益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2     2. 環球債券基金   頁次 修訂後 修訂前 頁次 基金概況 壹、基金簡介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 (一)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 (一)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2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4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拾貳、運用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由全球各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中央政府債券、非屬中央政府債券之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述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2 )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7     3.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頁次 修訂後 修訂前 頁次 基金概況 壹、基金簡介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四)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四)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含下列標的: 1.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5     特此公告。

  • 未來資產亞洲新富基金7/1休市公告 2013.06.24

    主旨:   本公司經理之「未來資產亞洲新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本基金)將於102年7月1日因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遇例假日休市,暫停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買 回及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事宜,謹此公告。  依據: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1條第13項及第20條之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20條第4項規定:  『本基金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其單一國家或地區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證券交易所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或主要投資國或地區共同例假日時,該日即非屬本基金之營業日,本 經理公司應暫停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   二、本基金於102年7月1日因投資比重達前述標準之國家/地區為休市日,依本信託契約規定為非營業日,故本基金於102年7月1日停止受益權單位申購、買回、價金之給付與淨值結算等事宜。   暫停計價日期 休市國家/地區 國定例假日名稱 102年7月1日 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Establishment Day)   三、特此公告   

  • 未來資產亞太不動產證券化基金B類型102年5月份配息公告 2013.06.05

    主旨:   本公司經理之「未來資產亞太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B類型」(以下稱本基金)102年5月份之收益不予分配事宜,謹此公告。   依據: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15條及第31條之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5條規定:  就本基金B類型受益權單位每月投資中華民國以外地區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經理公司得依該等孳息收入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二、依102年5月31日本基金收益評價日之收益分配評價報告,本基金於102年5月份未達可分配收益標準,故審核結果本基金將不予分配收益。   三、特此公告。   

  • 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基金募集公告 2013.06.05

    「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首次募集發行,謹將募集事項公告如下:   一、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期及文號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14564號函申報生效。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名    稱: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電    話:02-7725-7555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42號6樓   三、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42號6樓 02-7725-755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塔城街30號 (02)2559-7171 丹尼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87號16樓 (02)7707-7799   四、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信用評等   (一)名    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    址:台北市塔城街30號    電話:02-2559-7171   (三)信用評等等級:twA/twA-1(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種類、型態、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一)基金名稱:未來資產全球大消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基金種類: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型態:開放式 (四)投資地區:國內外 (五)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之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包括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 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香港、南韓、中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印尼、泰國、紐西蘭、澳洲、巴基斯坦、斯里蘭卡、越南、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瑞士、荷蘭、義大利、西班牙、比利時、南 非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及於上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基 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指數股票型基金(包括放空型ETF及商品ETF)、金融資產證券化相關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3上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於美國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及債券。上述債券,應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3)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因經濟增長而受惠的消費產業,其涵蓋:   1必需性的消費產業(Consumer Staples)包括:食品與主要用品零售(藥品製造零售、食品分銷商、大賣場與超市、食品零售等); 食品(農產品、肉禽類與魚類、包裝食品等)、飲 料(釀酒商與葡萄酒商、一般軟性飲料等)與煙草;家庭與個人用品。   2非必需性的消費產業(Consumer Discretionary)包括:汽車與汽車零部件(零配件輪胎與橡膠、汽車製造商、摩托車製造商等);耐用消費品與服裝(家庭耐用消費品、休閒設備與用品、服 裝紡織品與奢侈品等);消費者服務(飯店、航空、旅遊與休閒娛樂等);醫療產業;綜合消費者服務(教育服務、特殊消費者服務等);媒體;零售業(經銷商、網路零售、售貨目錄零售、多元化零售、專營零售等);壽 險與產險;居住相關(家具零售與製造商、房屋修繕等);系統整合(軟件開發、軟硬體製造商或供應商等);餐飲(餐廳、飯店酒店住宿等);生活娛樂(旅行社、遊樂場經營等);文化創作(動畫漫畫、藝術經營等);金 融服務業(商業銀行、保險、多樣化金融服務等(含信用卡、信託、資產管理、消費借貸、房貸、資金週轉、退休基金等)金融服務相關產業;資訊科技業(電腦及周邊設備、網際網路軟體和服務、電 腦軟體等資訊科技相關產業等);通訊產業(電信服務、通信設備、多樣化通訊服務等通訊相關產業等)。   (4)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投資於國內外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投資於本項前述(2)外國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3投資於本項前述(3)所列之消費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5)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依本基金前一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投資比例達百分之十五(含)以上之任一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累計投資比率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A.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C.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之非預期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影響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導致金融市場(股市、債市及匯市)暫停交易;   D.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致無法匯兌;或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含本數)。   (6)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4)款之比例限制。   2.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 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3.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4.經理公司得以換匯、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以規避匯率風險,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開始受理申購日期及每營業日受理申購截止時間   (一)開始受理申購日期:102年6月10日   (二)申購截止時間:經理公司為週一至週五下午4:00止,但以現金方式申購者,須於申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直接匯至基金帳戶,以支票(註一)方式申購者,須 於申購當日下午2:00前交付至經理公司營業處所,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他銷售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惟不得逾每日下午4:00。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外,逾 時提出申請者,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註一:以支票申購者,以支票兌現日為其申購日。   七、投資人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之表列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 保管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0.26% 申購手續費 現行申購手續費級距如下: 申購之發行價額 費率 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0-1.5% 新臺幣100萬元(含)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 0-1.2% 新臺幣500萬元(含)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 0-1.0% 新臺幣1000萬元(含)以上 0-0.5%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實際適用之費率,經理公司得在該適用級距內依經理公司銷售策略,做適當之調整。 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現行本基金買回費用為零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7個日曆日(含)者,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0.01%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依該機構規定。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收。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受益人會議並非固定召開,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其他費用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包括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及證券交易手續費、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訴訟或非訴訟費用及清算費用等。)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買回費用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另行支付外,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一)最高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壹拾億個單位。   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本基金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十、最低申購金額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幤壹萬元整,前開期間之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每 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參仟元整,超過者,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數倍為限。但申購人以經理公司所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申購本基金、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得 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十一、申購價金之計算(含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一)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二)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申購之發行價額 申購手續費費率 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0 ~ 1.5% 新臺幣100萬元(含)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者 0 ~ 1.2% 新臺幣500萬元(含)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 0 ~ 1.0% 新臺幣1,000萬元(含)以上者 0 ~ 0.5%     十二、申購手續及價金給付方式   (一)申購手續:   1.經理公司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並 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受 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2.欲申購者應於每營業日下午四點前辦妥申購手續,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價金給付方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轉帳、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申購無效。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無 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十三、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方式或取閱地點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投資人可免費索取。投資人亦可於經理公司網站(investments.miraeasset.com.tw)及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se.com.tw)免費取得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及基金近年度財務報告電子檔。   十四、投資風險警語   (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 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投資之主要風險包括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流動性風險、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其 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等;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三)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並稀釋基金之獲利,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十五、其他經金管會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規定應補充揭露事項   無。